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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注册外资企业实际经营超出经营范围处罚?

2019-06-25 17:00:34   来源:web   

尽管1987年《民法通则》中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删除了原第十一条中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涉及限制类、禁止类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项目经营活动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认定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不过对于超经营范围的处罚基本不变,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

  由于在上海注册外资公司,首先要到上海注册区域的外经委办理批准证书、在注册登记证上,有经营范围一项,经营范围的内容是经过中国的审批机关批准、登记机关核准的。通常认为,外资公司的经营行为均应在外资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之内。但是,如果外资公司在实际经营中超越了经营范围,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尽管1987年《民法通则》中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删除了原第十一条中“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

  公司法: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限制类、禁止类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项目经营活动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认定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过,对于公司超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不过对于超经营范围的处罚基本不变,“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与原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比,不同在于对于超经营范围的处罚区分是否涉及行政许可。

  -不涉及行政许可的:“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行政许可的:“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对于外资公司超经营范围的处罚,还需要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区分。-涉及鼓励类、允许类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经营活动的,公司登记机关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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